扬州市瑞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志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田鲁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