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012执恢549号
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丹阳市锐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的执行款495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为此,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的(2018)苏101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