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瑞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576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赵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销售负责人。
被告: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方联村。
法定代表人:伍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9元,由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兰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