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瑞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某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445号
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浩,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
原告山东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4元,减半收取1073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