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3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346201424R。
法定代表人:王开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军,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销售人员,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28095939。
法定代表人:李国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8元,退还上诉人扬州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审判长 高贺莉
审判员 许永委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