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系西安市新城区晨晨办公用品商店业主),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天章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天章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