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京73行初7325号
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双湖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深圳市海地曼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草埔比华利山庄11栋103。
法定代表人:王晓雁。(未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80515号关于第8542280号“天章TIANZH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8年7月19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6月18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原告的“天章”商号和商标知名度多体现在纸品行业和商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天章”商号和未注册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事实与理由: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几乎没有差别,两类商品关联性极高,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8542280
3.申请日期:2010年8月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318032
3.申请日期:2002年9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2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复写纸,速印机油墨纸,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卡片,复印纸(文具),纸张(文具),印刷图表,表格(印制好的),印刷品。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318033
3.申请日期:2002年9月2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印刷图表,表格(印制好的),印刷品。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4442020
3.申请日期:2004年12月3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4643280
3.申请日期:2005年5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4643281
3.申请日期:2005年5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4869460
3.申请日期:2005年8月3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印刷图表,分类账本,表格(印制好的),便笺簿,印刷品,不干胶纸,包装纸,绘画材料。
(七)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5929776
3.申请日期:2007年3月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八)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5929777
3.申请日期:2007年3月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九)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6851143
3.申请日期:2008年7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85837
3.申请日期:2009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一)引证商标十一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85838
3.申请日期:2009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二)引证商标十二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85839
3.申请日期:2009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三)引证商标十三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85840
3.申请日期:2009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四)引证商标十四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185841
3.申请日期:2009年2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五)引证商标十五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238625
3.申请日期:2009年3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7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六)引证商标十六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294472
3.申请日期:2009年3月3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6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七)引证商标十七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7379441
3.申请日期:2009年5月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十八)引证商标十八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8385405
3.申请日期:2010年6月1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或纸板制标志牌,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印刷图表,纸箱,写字纸,书写材料,不干胶纸。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行政阶段向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参与起草国家地方标准的证明;
2.所获荣誉;
3.广告宣传资料;
4.造纸协会出具的行业排行证明;
5.商标信息及注册证复印件;
6.百度关于“教学材料”的定义;
7.经营办公用品的证明;
8.第三人商标信息。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应从商标标志是否近似、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合作出判断。诉争商标由汉字“天章”字母“TIANZHANG”组成,诸引证商标均由带有“天章”汉字组成,商标标志的构成具有一定区别。诉争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归属的类似群组不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伯存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人民陪审员  芮玉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