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申2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以上两名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珏
审判员 张庚志
审判员 朱春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范仕铖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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