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156号
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晨波,女。
委托代理人刘洋,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昊,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忠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及被告顾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嘉清
代理审判员  童 昉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