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言登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29元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本市真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及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被我院查封,但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亦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明进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代理审判员 任承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哲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