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402民初242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白银市景泰县。
被告:甘肃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0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5层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