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1民初403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中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克扣原告2019年1月1、2、3日工资(共三日)2450÷22.75×3=323.08元,加付赔偿金323.08元;合计646.16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未及时足额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原告无法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赔偿12×1,360元/月(社会保险缴纳地为商丘市区,商丘市区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6,320元,加付补偿金3,264元(16320×20%=3,264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1,632元(1360×10%×12=1,632元),无法领取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的赔偿,及其加付赔偿金1,000元(5000×20%=1,000元),合计27,216元;3.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9年1月2、3日正常上班、打卡,但被告至今没有发放原告2019年1月份工资,属于克扣。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克扣原告2019年1月工资2450÷22.75×3=323.08元,加付赔偿金323.08元,合计646.16元。原告2017年11月7日入职被告公司,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应从2017年12月开始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但被告是从2018年4月1日开始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截止被告人违法辞退原告之日(2019年1月3日)实际为原告缴纳失业险10个月,本应缴纳13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被告人的原因造成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以及失业创业补助金这个结果是由于被告违反《失业保险条例》造成原告的损失,自然需要被告承担造成原告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未及时足额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原告无法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赔偿12×1,360元/月(社会保险缴纳地为商丘市区,商丘市区失业保险领取标准)=16320元,加付补偿金3,264元(16320×20%=3,264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1,632元(1360×10%×12=1,632元),无法领取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的赔偿,及其加付赔偿金1,000元(5000×20%=1,000元),合计27,216元。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工资要求违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告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告已就工资问题向民权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经民劳人仲案字(2019)010号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原告对此不服起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后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已经对涉案工资问题进行审理审查,原告无权再就工资问题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属于重复起诉、恶意起诉,其公司保留要求其赔偿的权利。关于原告社保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其公司为原告办理了相关社保手续,原告诉请也是补交社保费用,不符合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针对补交社保问题,人民法院并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向民权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民权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作出民劳人仲案字﹝2019﹞010号仲裁裁定,但原告并未就本案起诉的2019年1月1、2、3日的工资问题申请仲裁,即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程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元,予以退回。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