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921号
申请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19549P。
法定代表人:张中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袁官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8P40K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申请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