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29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论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香河县,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可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邵珊
书记员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