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955号
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忠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天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中州办事处黄河东路高架桥北石海村南地。
法定代表人:廉红名。
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天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