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921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建业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619549P。
法定代表人:张中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钱旺镇袁官屯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8P40K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豫1421民初2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2020年12月7日,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利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香河东恒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