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39号

申请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16-12。

法定代表人:孙维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益旭。

申请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对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941565.8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20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941565.8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