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2554号
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16-12。
法定代表人:孙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益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系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1137元,由原告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