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337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95元,减半收取计6797.50元,由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