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680号
原告重庆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奔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斗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本院辖区,被告重庆奔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斗量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同时属于本院辖区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按照被告住所地原则应当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或者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三被告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即合同履行地点为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16楼12号,故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则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重庆奔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长石村2号1栋2-2、被告重庆斗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二街2号1-1-3号,经区域识别系统识别均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帅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