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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龙岩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8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xxxxxxxxxxxx39Q。 法定代表人: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某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李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国仲[2024]第15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2058.15元及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1141元;执行费人民币2480.87元。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2026)闽08执151号。 本院经审查查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闽08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捷仕建筑规则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对某乙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5年4月27日指定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担任某乙公司管理人;并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闽0802破9号公告,要求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闽08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捷仕建筑规则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对某乙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本院依法应当终结对某乙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6)闽08执151号执行案件中对某乙公司的执行; 二、解除本案对某乙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