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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205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網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2025)鄂02民终13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含支付货款485113.82元及违约金6099.81元(违约金计算至2026年1月14日,即485113.82×3.35%÷365×137=6099.81,以后违约金另行计算)、承担案件执行费7268元之义务,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2026)鄂0205执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中国银行存款、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以上冻结期限均为2026年01月14日至2027年01月14日)以上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有保险、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线下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等16套不动产,不动产权号为:鄂(2017)武汉市**。 2026年4月15日,本院前往某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雅阁牌车辆、鄂AX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鄂AXXX**奥迪牌车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限均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因上述车辆均未被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2026年5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等不动产,不动产权号为:鄂(2017)武汉市**。轮候查封期限为自2026年5月8日至2029年5月7日止。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依法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