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390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