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西安某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6执9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 法定代表人:光富真哉。 被执行人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18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智晟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5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人案款292273.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2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执行之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6执962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