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396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