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信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科学城科汇二街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KY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4827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5民初109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58834.58元及利息(以58834.58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及告知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应的法律后果。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保险机构、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5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5、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关联被执行人在全省的被执行案件,发现二被执行人均有其他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款项。 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知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