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網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4)陕042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恒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75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5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45元,本案执行费10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回案件款19055元且申请人已领取,扣缴执行费1047元,下余案件款逐年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