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某有限公司、中山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案件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2071执9905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網某。 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和9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20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应支付464840.82元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完毕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粤2071执14799号分配方案,本案债权受偿51977.22元。 二、依法于2024年10月16日首次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XXX(车辆类型:K31)的汽车,因该车去向不明,现暂未能扣押归案,故无法处理。 三、依法于2024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1至12幢地下车库223号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1156],因该车位已改造成人行通道,故无法处置。 四、依法于2024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1137],因该车位已改造成人行通道,故无法处置。 五、依法于2024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1至12幢地下车库236号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1156],因该车位已改造成人行通道,故无法处置。 六、依法于2024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1至12幢地下车库207号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1156],因该车位已改造成人行通道,故无法处置。 七、依法于2024年10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6至8幢物业管理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06-1137],因该物业管理室已改造成人行通道,故无法处置。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各案查封的其他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续封,须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方自行承担。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2071执9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山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区燕某 执行员吴某 执行员李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