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稿 (2025)粤0103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綱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03民初263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电梯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受理费暂计32065.46元,并承担执行费381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另有多件执行案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