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4执4901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光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4民初144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82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具体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5月7日止),扣划所得款经分配后,在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3187元后,已退发60167.69元给申请执行人; 二、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616、617号车位的产权,上述产权,经两次司法公开拍卖、一次变卖后,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拟进行以物抵债,但需要现场调查后方能确定。 【期限警示:申请人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不得少于30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而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114执4901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某行张某******某***某***某***某张某 执行员*** 执朱某朱某行朱某朱某员朱某朱某朱某朱某朱某朱某朱某朱某朱某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