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802民初6492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力高鸿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荷塘直街30号力高君誉府3号楼首层商铺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力高鸿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