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46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四楼6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