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746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四楼6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江夏经济开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