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元通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齐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信元通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8834号
原告陕西齐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信元通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7382元,而该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跨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及宝安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释明,原告选择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牛毅虎
书记员任蒙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