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甲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126民初267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女,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汽车站北侧约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支书。 原告***、***与被告安庆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