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5449号之一
原告:湖北松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尔杰,总经理。
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文胜,总经理。
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辛文胜,总经理。
原告湖北松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55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58,52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8,526.9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陆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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