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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241号
原告:广东海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汕揭公路47号东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4HPXR1G。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申丰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7373818。
法定代表人:辛文胜。
被告: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工业园区二期郭家泾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71104930。
法定代表人:辛文胜。
原告广东海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海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海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