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

4333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333号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8342447P,住所地盐城市南洋经济区迎宾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雨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737381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申丰路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5元,依法减半收取3743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513元,由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