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9974号 原告: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东门中路121。 法定代表人:陈飚。 原告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总价款2318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货款2318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299.96元(以23180元为基数,以LPR(3.85%)为计息标准,从2021年1月27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以实际履行期限为准);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被告达成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医用产品医用纯丁腈手套和PE手套各200个,并约定医用纯丁腈手套单价为106元/盒、PE手套单价为9.9元/盒,上述产品货款总计为2318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产品报价单,并在报价单上对上述约定进行确认并***。原告收到被告的报价单后,积极履行约定的货款支付义务,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公对公转账的方式完成全部货款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按照报价单的内容履行产品发货义务。现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该“合同”根本履行不能,故原告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行为违背商事交易规则。无奈之下,原告只得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举证。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产品报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原、被告达成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医用产品医用纯丁腈手套和PE手套各200个,医用纯丁腈手套单价为106元/盒、PE手套单价为9.9元/盒,上述产品货款总计为2318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产品报价单,并在报价单上对上述约定进行确认并***。原告收到被告的报价单后,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告转账23180元。原告主张,原告转账后多次催促被告发货,但被告均未发货。原告在被告逾期未发货后就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前述证据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的陈述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提供的产品报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实际买卖交易,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履行交货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及被告退还货款231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产品报价单》已解除; 二、限被告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青海捷康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31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31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为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深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