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某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财保20号 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P09PP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M64P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我院于2022年7月25日接到扬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后,经审查发现其缺少材料,立即电话通知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让其将缺少材料邮寄至我院。后我院于2022年8月1日收到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补正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根据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限额为2,174,881.52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2,174,881.52元。审查后通知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保全费,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正由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中。现申请人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限额为2,174,881.52元,扬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本院,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诉讼保全,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限额为2,174,881.5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总金额限额为2,174,881.5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扬州市**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先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