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899号
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口**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822780W。
法定代表人:吴建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霞峰高新技术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M64P36。
法定代表人:罗来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姬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