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11民特12号
申请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系被申请人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检测。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系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检测,因此,足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证据系指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第6.1条约定的“发包人未给检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证据,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做了司法鉴定,并非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违约事实的主要证据,故申请人以该主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就仲裁裁决所作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等实体处理内容,非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上饶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饶仲字第192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二、驳回被申请人江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请求。上饶仲裁委员会查明:2017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检测费总价10万元,检测工作为桩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检测、消防检测及防雷检测。其中,合同第6.3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检测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违约方应当依法赔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至今,被申请人的建筑已经完工,但因未进行检测,无法竣工验收。
驳回申请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锐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