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特36号 申请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25房间。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申请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智享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智享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委)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0]第26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百智享公司与***于2019年5月7日解除劳务关系,***于2019年11月份申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既认定百智享公司扣发绩效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认定百智享公司应向***支付扣除的绩效工资4330.50元,前后之间相互矛盾;仲裁裁决认定百智享公司向***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未以***的工资8200元作为计算依据,且未以8200元为全部工资基数扣除因***未完成绩效而应扣的工资。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百智享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 本院审查期间,百智享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 石景***委立案通知书,证明***2019年11月向石景***委申请劳动仲裁,超出仲裁时效;证据2**业绩提成分配表、证据3**营销中心区域划分说明、证据4销售任务考核执行情况—工资表,上述三份证据用于证明广东省属于**负责区域,***没有完成考核业绩,扣除绩效工资2250元符合《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补充规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石景***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0]第267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七千八百一十六元一角;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一九年一月至二○一九年五月扣发的绩效工资四千三百三十元五角;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百智享公司申请撤销石景***委的仲裁裁决,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百智享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7日解除,***2019年11月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百智享公司该项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百智享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其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本院对其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百智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百智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姚 红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