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07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果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和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长,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上海果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和积服装有限公司、**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和积服装有限公司、**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23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和积服装有限公司、**长钱款人民币7860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焕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曦
书 记 员 张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