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685号
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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