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404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1428号3层307-H室。 法定代理人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原某某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某某某经济区某某制造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关于原告上海某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39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某某公司应于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清偿本金人民币2,189,797.7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189,797.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00元。因义务人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建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的某某经济区某某大道50号、变电所、办公楼、食堂、三联跨厂房(1)、宿舍楼,此外,本院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所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武桥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404执1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