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民初95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569581153Y。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3号218-9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开庭前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即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7元全额退还给本人。
审判员 田红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