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204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24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枭鹏,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3号218-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9581153Y。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工程款欠款已结清,关于本案无其他经济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坤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树法
书 记 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