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578号
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逯彦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逸。
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1元,减半收取计6,580.50元,由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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