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7民初25563号
原告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供货义务,故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表示其向原告出具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记载有误,但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外,由于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系不同的企业,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将系争债权转让给了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故被告的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鉴于甲方云南普立特大桥钢箱梁防腐涂装工程项目中需要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产品,……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地提供各式油漆及稀释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17%);甲方实际需求数量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采购通知书为准;产品必须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交接;运费及保险费等有乙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为253万元,具体按甲方发货通知书要求的数量和时间送货,最后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1.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税票;2.在甲方收到总包方武船重工的工程款后,按照总包实际支付给甲方工程款的情况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3.……。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一份,主要内容: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对本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4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面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业八部。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30日,被告分别欠原告56.608527万元、52.996291万元、63.556291万元。原告虽未在上述询证函上盖章,但其表示认可询证函上的内容。2016年4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公司更名通知函》,主要内容: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从2016年4月1日变更登记为“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由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落款处盖章予以确认。2016年12月底前,原告又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8万元。2017年12月18日,上述两公司又向被告寄送《通知函》一份,内容:我司于2016年5月寄送的公司更名通知函,称将“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系员工错误表达,现特致函更正。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并无关联。你司与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往来账目及债权债务均应按原合同执行。你司此前在2016年年底支付款项八万元,支付对象正确。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涂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企业。以上事实由《买卖合同》、《公司更名通知函》、《通知函》、《往来账项询证函》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被告上海建冶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华云众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55629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0.9355万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0.46775万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