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与贵州敏新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民初2715号
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众厦大楼**。
法定代表人:常松,系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郴,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敏新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楼****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与被告贵州敏新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计2282元,由原告贵州顺达水运规划勘察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董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交